協會章程
臺中市甲安埔廠商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甲安埔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
(一)本會為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二)協調辦理本會會員事務、謀求共同福利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彙整會員重要意見及重大議題之分析,協調與呈報主管機關以強化互助互信基礎
(四)強化產、官、學、研、訓之合作,開辦專業課程提升職場、職 能之競爭力、培養企業所需人才,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成會員與其他團體或公司之互訪或交流,做好各會員與政府
之間的橋樑
(六)結合地方資源,回饋地方,促進社區廠商經濟發展
(七)定期舉辦專題講座,以助廠商培養專業人才
(八)推動甲安埔區增設工業區並依屬性成立產業專區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辦理會員公眾事務與策劃推動福利措施。
二、提供場所協助廠商加強人員培養職場職能。
三、彙整廠商意見,建立官方溝通平台以保障廠商的權益。
四、舉辦企業管理課程,協助廠商建立所需之管理制度或認證,例如:ISO-9001、ISO-4210、ISO-17025、CE…等認證、TTQS、TPS…等管理制度。
五、每三個月一次例會,舉辦財務、稅務、溝通學習、
邏輯思考訓練等講座。
六、舉辦大臺中地區公司領導講座及媒合各區廠商交流採購。
七、爭取建立產業工業區以強化產、官、學合作。
八、編印新工季刊雜誌。
九、其他與本會工業廠商有關業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種類:
一、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內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名,以行使權利會員代表以工廠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函請繳費逾兩個月(年)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
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長兩年一任,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日止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0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10,000元。
三、會員捐款及顧問費。
(每屆理事長5萬、每屆副理事長2萬、每屆常務監
事、每屆常務理事5千、榮譽理事長5千)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准予備查。
臺中市社會團體章程草案範例 備註
第一條
註:1.名稱應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內容相稱。
2.名稱應冠以「臺中市」字樣。
3.名稱使用中國文字,並使用學理上或社會一般認可之文字;名稱有下定義之必要者,應增列定義。
4.名稱不得不雅或有誤導公眾之虞情事。
5.名稱擇用「會」、「社會」、「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6.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相同或名稱類似顯有混淆情事。
7.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定機關、團體之名稱,或機關、團體內部組織之名稱,或臨時任務編組之名稱,或財團法人性質之名稱,如「府」、「院」、「部」、「局」、「處」、「署」、「所」、「公司」、「行」、「合作社」、「農會」、「工會」、「漁會」、「教育會」、「工業會」、「商業會」、「同業公會」、「補習班」、「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委員會」、「研習會」、「研習班」、「研習社」、「秘書處」、「小組」、「中心」、「隊」、「站」、「後援會」、「同好會」、「聯誼會」、「聯誼社」、「自救會」、「自助會」、「互助會」、「俱樂部」、「基金會」、「宗祠」、「堂」、「館」、「黨」等。
8.名稱不得使用幫派之名稱。
第二條
註:1.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宗旨內容應與任務內容相稱。
3.宗旨應簡明扼要,不分項敘述,字數在一百字以內為原則。
第四條
註:會址不必詳列門牌號碼。
第五條
註:1.本條明定團體任務。
2.任務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任務應符合宗旨之原則。
4.任務應具體可行,以條例方式分述之。
5.任務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
6.其他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七條
註:1.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
2.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
3.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等。
4.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選)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5.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其他如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
6.會員不得限於某機關、學校、廠商或其他客戶、團體、建築物等範圍內人員。
7.本條範例如下: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籍設(或工作地)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3)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或設籍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十條
註:本條得增列「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或限定六個月以下之預告期間,文字為「但應於○個月前預告」。
第十二條
註:1.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2.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等應增列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四條
註:1.會員代表名額自行衡酌訂之。
2.會員代表任期可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3.得增列「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註:1.理事、監事名額採單數。(理事人數最少9人,監事最少3人)
2.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
3.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
4.本條得增列「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十八條
註:1.理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2.設置常務理事條文範例如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註: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註:理事、監事之任期,得明定為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
第二十五條
註: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二十九條
註: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六個月,兩者會議間隔得不同。
第三十一條
註:1.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於章程明定之。
2.會員類別有二種以上者,得分類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